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管理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大家好,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水资源管理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黄河水用途管理办法水资源管理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来水费的组成法律规定黄河水利用规定黄河水

大家好,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水资源管理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黄河水用途管理办法
  2. 水资源管理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4. 自来水费的组成法律规定
  5. 黄河水利用规定

黄河水用途管理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近日正式出台了《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出现拒不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连续两年取水超过许可水量、擅自通过引黄取水工程向新增建设项目供水、取水携带的泥沙处理后未经批准回排黄河情况之一且不按要求改正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细则明确,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各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黄河干、支流取水的总耗水量,以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和各省(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本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为依据,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在审批取水申请时,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区)颁布的用水定额为依据。对于无余留黄河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指标需通过节约用水或水权转让的方式获得。细则规定,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有关授权文件,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范围和权限是:黄河干流头道拐以下河段的取水,黄河流域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及跨省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全额审批发证;头道拐以上河段及渭河等几条重要支流的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发证;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有关政策规定,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内中型水库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细则同时规定,不同类型项目的取水申请应根据不同的水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先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变更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细则要求,黄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须定期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检查计划用水落实、水调指令执行、批准水量与实际引水、量水设施和节水设施的安装使用、取水月报表的统计上报及退水水质等情况。在用水高峰期,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黄河水量实时调度的要求,制定有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月、旬取水计划,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水工程进行驻守监督检查

水资源管理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流域、区域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辖区根据情况可以不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制定水资源各项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八条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注重水利工程建设和改造提升,推进水库联网互通和供水联网联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

自来水费的组成法律规定

水费的构成:用水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等。(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水资源费和附加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代收项目,用于供水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费是国家规定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南水北调基金是国家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的需要。水费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殊行业用水五大类。

黄河水利用规定

黄河水利委员会近日正式出台了《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出现拒不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连续两年取水超过许可水量、擅自通过引黄取水工程向新增建设项目供水、取水携带的泥沙处理后未经批准回排黄河情况之一且不按要求改正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细则明确,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各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黄河干、支流取水的总耗水量,以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和各省(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本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为依据,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在审批取水申请时,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区)颁布的用水定额为依据。对于无余留黄河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指标需通过节约用水或水权转让的方式获得。细则规定,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有关授权文件,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范围和权限是:黄河干流头道拐以下河段的取水,黄河流域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及跨省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全额审批发证;头道拐以上河段及渭河等几条重要支流的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发证;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有关政策规定,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内中型水库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细则同时规定,不同类型项目的取水申请应根据不同的水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先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变更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细则要求,黄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须定期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检查计划用水落实、水调指令执行、批准水量与实际引水、量水设施和节水设施的安装使用、取水月报表的统计上报及退水水质等情况。在用水高峰期,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黄河水量实时调度的要求,制定有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月、旬取水计划,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水工程进行驻守监督检查。

好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管理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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